第十四条

有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者、教师结合本职工作通过举办讲座、咨询等方式开展科普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实验室、实验基地或者其他场地、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