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漂流、探险、蹦极、过山车、攀岩、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备安保人员。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