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