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