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七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场所和其他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民用资源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民用资源的征用,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改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