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四章 基础建设与军品生产第二十五条有效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按照需求导向、任务牵引、突出重点、军民兼容的要求,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和技术,并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