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三章 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