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保护区内海钓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海钓经营组织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海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海钓经营活动。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的海钓经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船舶;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专用泊位,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证。但是,休闲渔业活动中垂钓的除外。未取得海钓证的,不得从事海钓活动。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通过海钓经营组织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证。申请海钓证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服从海钓的安全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