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严格控制保护区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者改造成离岸排放。

生活污水应当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