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

(三)狩猎,采拾鸟卵;

(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