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炸鱼、毒鱼、电鱼;(二)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三)狩猎,采拾鸟卵;(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五)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