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管理。民族、财政、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物价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医药的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具有蒙医药专业技术的人员。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部门,应设置蒙医药管理、监督科(室),负责蒙医药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