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