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