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可以在本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学校在录取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