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本市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