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