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没有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补偿办法。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