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制定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建设规范,统一规划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工程,保证应急管理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急管理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市信息化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