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