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