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