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定期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