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