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