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