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