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