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