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发放教职工津贴、补助、奖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