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投入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义务教育经费必须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发放教职工津贴、补助、奖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