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教学与素质教育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监测、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发现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将升学率、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和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