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校建设与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套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宿舍、食堂、饮用水、厕所、沼气等生活设施,改善师生的生活环境和学习、工作条件,并根据寄宿制学校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从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中列支。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