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予以关心、帮助,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并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其住房困难。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金,对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