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民航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意识。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