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等干扰源的干扰时,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