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