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九条有效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