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