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