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以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使用率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开发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资金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