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的,其职务由原提请机关注销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任职期间去世的,由原提请机关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