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任职前,不得先行到职和对外公布。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后,应当及时行文通知提请机关,提请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不行文通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应当及时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人大网站上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