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