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拟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等应当到会作拟任职发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