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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送达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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