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