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