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以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或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