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