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