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