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