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