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核查、处理,并应当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