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核查、处理,并应当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